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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邦愛心志工社組織章程

第一章、 總則

第一條 本社宗旨為激勵同仁以「施比受更有福」的理念,及「助人為快樂之本」的精神,投入於志願服務的行列,並將此理念及精神拓展至親友及社會大眾。

第二章、 成員組織

第二條 凡富邦集團所有員工及親友,皆可參加本社。

第三條 本社社員皆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發言權、表決權及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。

第四條 本社社員有遵守社章、履行決議案、出席各種社內會議、及擔任本社推派之職務等權利及義務。

第五條 本社設榮譽社長一人,由總裁擔任之。設總社長一人,下設分社長若干人,採推派制。總社長底下設企劃組、總務組、文宣組三組,協助總社長各項行政事宜。各組設組長一名,組員四名。組長由總社長指派之,組員由各分社長指派一員,分配於各組。各分社底下設分社執行幹事一名,協助分社長各項事宜,由分社長指派之。所有幹部皆為無給職,任期皆為一年。

第三章、 權利義務

第六條 本社以分社長大會為最高之權力機構,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。必要時,由總社長提議召開之。

第七條 社員之職權如下:
 一、 訂立與修改組職章程。
 二、 決議本社之預算與社務。
 三、 提案或決議其他重大議題。

第八條 總社長之職權如下:
 一、 執行本社章程所規定之社務及分社長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 二、 分社長大會之召開。
 三、 協調各分社之事務運作。
 四、 對外代表本社。
 五、 綜理本社事務。

總社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總社長指派分社長暫代至任期結束。

第四章、 活動與經費

第九條 本社活動以長期性志願服務為主,其他臨時性志、義工活動為輔;必要時並加強社員教育訓練及其他團體活動。

第十條 本社各項活動經費由富邦集團各基金會補助之,必要時,由參與活動之人員部份贊助或外界補助。

第十一條 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三週內,除提報活動成果外,並根據發票、收據等憑證匯整後結算。

第五章、 附則

第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,並報分社長大會核備後實施。

愛心志工組織圖